52歲康文署康樂助理員涉嫌未經許可致電下屬稱自己有金錢周轉困難,而向對方索款。被告否認一項訂明人員索取利益罪,今在東區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不成立。暫委裁判官何慧嫻裁決指,本案關鍵證人的證供予人不清晰及不肯定的感覺,令法庭產生懷疑,故此控方未能證明所有控罪元素。
被告陳志棟否認於2020年9月19日,未得行政長官一般或特別許可,而向一名技工索取一筆未指明款項的貸款。裁判官指,本案主要依賴被告下屬區加杰的證供,他卻稱不記得與被告的通話細節,又指「憑感覺」記起被告曾提及有金錢上的困難。裁判官認為,即使接納區的證供,被告亦從無指明要求金額,僅稱想協助朋友找工作,因此不能肯定被告向對方索取利益及借貸,裁定被告罪名不成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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